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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安盟住房公積金中心“三重一大”事項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本站編輯 瀏覽次數: 發布時間:2023-10-11 09:06:54

      三重一大”事項有關規定,為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結合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的決策理論為指導,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式,選擇最佳決策方案,確保決策符合住房公積金工作實際,有利于更好地服務年度盟委、行署中心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

      2、堅持民主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拓寬干部職工參與決策的渠道,體現和反映干部職工的要求。

      3、堅持依法決策。實現決策權于法有據,決策行為和程序依法進行,對違法決策依法追究責任。

      4、堅持效率原則。在科學民主的基礎上確定合法程序,完善內部決策規則,提高決策效率,防止久議不決。

      二、事項范圍

      (一)重大決策包括

      1、盟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

      2、確定住房公積金年度工作思路及各項使用政策調整;

      3、關系全中心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4、確定中心重大資產處置、設備購置、項目建設和大型活動等相關資金問題;

      5、制定和出臺涉及中心發展的規章制度;

      6、其它重大決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獎懲包括

      1、中心各崗位副科及以上干部的任免,重要崗位人事調整;

      2、推薦領導干部后備人選;

      3、中心人員增編計劃及人員考錄;

      4、盟級以上榮譽候選人的推薦;

      5、對干部職工的獎勵和懲處意見;

      6、其它重要人事事項。

      (三)重要項目安排包括

      1、年度部門預算中大的項目資金安排意見;

      2、其它重要項目、資金安排意見。

      (四)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包括

      1、大額資金調撥使用嚴格遵循責權明確、規范、及時、專項調度的原則,由財務科審核資金調撥使用計劃上報黨組具體決定;

      2、單項支出超過1萬元的日常經費使用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

      三、主要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根據事項內容組織中心黨組領導班子和派駐紀檢組聯席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黨組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黨組班子會議集體決策過程包括以下程序:

      (一)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選拔任用干部,要嚴格按干部選拔任用程序進行。

      2、“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討論,但不得作出決定。

      3、“三重一大”事項集體討論前,應由牽頭科室負責準備相關資料報分管領導,需要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意見的,要對征求到的意見進行匯總記錄,由分管領導負責在黨組會議上通報。提請黨組會議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到會;討論干部任用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人員參加。

      2、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參會人員要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實行主要負責人末位表態制。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

      3、集體決策時的討論和表決情況要全面準確記錄在案。決策結果應通知有關科室及派駐紀檢組。中心黨組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可根據會議內容由會議主持人召集有關科室、派駐紀檢組及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黨組會議決策后,由黨組領導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黨組書記明確一名黨組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黨組會議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后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責任追究

      (一)責任追究事項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黨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黨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或不按黨組領導班子集體做出的決定執行的。

      3、擅自泄露黨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黨組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

      (二)責任追究措施

      1、屬于個人負責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按照組織程序給予主要負責人相關黨紀政紀處分。

      2、屬于領導集體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要向上級做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黨組領導班子集體請求上級對領導班子做出調整。

      五、監督檢查

      (一)“三重一大”事項實行分工負責、集體決策,中心主要負責人對中心“三重一大”事項負總責,分管領導對各自分管科室及營業部的“三重一大”事項負責。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本制度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中心辦公室要負責跟蹤督查決策的執行情況,并向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成員報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

      (三)對未經黨組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擅自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中心黨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上級黨組織、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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