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提出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公積金貸款不得用于購買商業用房、辦公用房、投資等其他用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申請、發放、償還等管理。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及公積金中心,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所轄范圍內公積金貸款管理。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五條 公積金管委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受委托銀行,指導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并向自治區監管部門備案。
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作協議,明確公積金貸款具體事宜,委托貸款手續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受委托銀行依照協議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接受公積金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各盟市應當充分利用數據共享、互聯網、信息化技術等手段,通過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等渠道,實現信用信息、電子合同、電子簽章、電子存證、電子檔案等信息共享共用,優化申請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實現公積金貸款規范化、信息化、便民化。
第七條 推行開展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組合貸款業務(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支持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
第八條??允許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銀行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具體辦法由公積金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屬正常繳存狀態的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發生停繳的,啟封并補繳滿6個月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貸款須按要求確定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已婚借款申請人配偶是共同申請人、共同債務人。各盟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明確借款申請人的范圍,支持合理住房消費。
第十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三)具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四)必須是各盟市明確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借款申請人范圍;
(五)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價款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憑證或自付費用憑證;
(六)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貸款申請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購房發票日期起,至申請公積金貸款之日止,高層住宅不超過3年,多層住宅不超過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申請的有效期限為簽訂施工合同(協議)之日起1年內;購買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貸款申請的有效期限為自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或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1年內;
(七)同意按照規定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公積金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的;
(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有尚未還清的其他債務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
(四)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或依據有關規定限制貸款的;
(五)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夫妻雙方及直系親屬之間的贈與或繼承等行為。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住房套數以實有住房套數認定,不考慮貸款信息。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同一借款申請人對同一套住房只能辦理1次公積金貸款;同一套住房可辦理先提取后貸款業務。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條 貸款最高限額由公積金管委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單筆公積金貸款額度及其計算方式,由公積金中心具體確定。
第十四條??單筆公積金貸款額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購房總價款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后的額度。購買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購房總價款和房屋評估價中的低值,扣除規定比例后的額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高于施工合同(協議)確定的施工費用的80%;
(二)不得高于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三)不得高于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還款能力計算確定的貸款額度。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的確定。
公積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的申請期限及前款規定綜合確定最終貸款期限。
第十六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遇法定貸款利率調整時,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以內(含1年)的,利率不作調整,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利率標準;未發放公積金貸款按照調整后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發放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一筆公積金貸款一般只采用一種擔保方式,貸款金額較大,采用單一擔保方式不足以達到擔保目的的,借款申請人可以提供幾種方式相結合的擔保。具體擔保方式由借款申請人自主選擇。
第十八條 抵押擔保。
(一)借款申請人購買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新建自住住房或者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優先使用本次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的現值全額設定預售商品房抵押或現房抵押,因客觀原因不能用所購房屋設定抵押的,也可以用不低于所購房屋現值的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全額設定抵押。已設定抵押的房屋不得再用于抵押擔保。
(二)新建自住住房抵押物的現值應當依據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購房總價款進行確認。存量交易自住住房抵押物的現值,以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注明的購房總價款和房屋評估價的低值進行確認。
預售商品房抵押應當由公積金中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階段性保證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公積金貸款發放額預交不超過5%的保證金,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具有三方監管的保證金專戶。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借款申請人辦理完不動產權證書,并辦理正式抵押手續后,階段性保證責任解除。
(三)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持規定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取得抵押權屬證明。以預售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所購房屋抵押預告登記;以共有產權房屋設定抵押的,必須征得房屋產權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四)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抵押物檢查制度。公積金貸款本息未清償前,抵押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抵押權屬證明文件。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接受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檢查。在抵押關系存續期間,抵押房屋因毀損滅失價值減少時,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恢復減少價值,不能恢復的應當提供與抵押物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拒不恢復且不提供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公積金貸款。
第十九條 質押擔保。
(一)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申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出質人必須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包括憑證式國債、受委托銀行人民幣定期存單;
(三)擬申請公積金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質物金額的90%,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出質人提交的質物進行查詢和認證;
(四)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到定期存單開戶銀行或憑證式國債認購銀行辦理質押期間的質物凍結止付手續,合同生效日期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至借款申請人還清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時終止;
(五)質押期間,質物由公積金中心保管,以共有質物質押的,應當得到共有質物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保證擔保。
(一)借款申請人可以由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等擔保公司或自然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提供擔保。保證人為借款申請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銷的全額有效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采取保證方式擔保的,由借款申請人、公積金中心、保證人簽訂書面擔保合同。
(二)保證人為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或其他擔保公司的,必須具備有關規定要求的擔保能力及資質。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或其他擔保公司應當從其資產中以不低于所擔保借款余額的1%提留擔保保證金,存入公積金中心指定的保證金專戶中。擔保服務費由公積金中心支付。
(三)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是公積金中心認可的、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無公積金貸款及擔保責任、有代借款申請人償還借款合同約定的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能力、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繳存職工。
(四)1位自然人保證人只能為1位借款申請人提供擔保。保證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償清之日止。自然人保證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應當不低于借款申請人的借款期限,最長擔保年限不得超過30年。
第五章 組合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其購房需求時,可以同一套住房同時向與公積金中心合作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申請商業銀行貸款,通過組合貸款方式實現購房意愿。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發放遵循自愿原則,由借款申請人根據需要自愿申請。借款申請人申請組合貸款的,必須同時符合本辦法以及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貸款對象和條件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公積金中心和合作銀行提出組合貸款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積金貸款審核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商業銀行貸款由合作銀行審核辦理。組合貸款經批準后,由借款申請人與公積金中心和合作銀行分別簽訂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和商業銀行貸款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的總額度不得超過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金額后剩余的房屋價款。組合貸款中合作銀行匹配部分的貸款額度、期限依照相應商業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行相應的貸款利率,分別償還。
第六章 貸款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通過業務經辦網點、官方網站、熱線電話等多種渠道提供公積金貸款咨詢,一次性告知所辦事項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后,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方式告知公積金中心,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系。公積金中心應當做好商品房開發項目的前期調查工作。
新建自住住房項目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借款申請人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擔保后可向其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公積金中心應當制定公積金貸款審核批準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分設公積金貸款受理、審核、批準崗位,嚴格實行審貸分離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需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原件信息能夠共享獲得的,不再提供):
(一)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權人及其配偶、質物共有權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件,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戶口簿、結婚證;
(二)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
購買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憑證或契稅完稅憑證、增值稅發票;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提供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協議)、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當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購買公有住房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議)、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憑證);
購買拍賣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建造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工程施工合同(協議)、建房款發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協議)、翻建費用發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工程施工合同(協議)、大修費用發票;
(三)抵押或質押權力清單、權屬證明文件,及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四)采取自然人保證擔保的,需提供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協議、保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資信證明;
(五)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公積金貸款初審。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或其他擁有信息的組織調取或收集相關信息數據,進行貸前審核,審核內容為:
(一)借款申請人借款資格審核。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婚姻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繳存住房公積金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與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是否一致等。
(二)住房消費真實性審核。對購買自住住房的,審核網簽備案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不動產權證書等的合法有效性,以及首付款金額是否達到規定比例等;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審核項目批準文件等的合法有效性。
(三)貸款擔保審核。采用房屋抵押的,審核抵押房屋的真實性,抵押房屋權屬是否清晰,抵押房屋評估報告是否真實、價格是否合理;采用質押的,審核質物權屬、質物類型、票面價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規定;采用保證擔保的,審核保證人是否具備擔保資格和能力等。
(四)證明資料審核。貸款所需證明資料內容完整、真實、合法,印章清晰。與借款申請人面談,進一步核實借款申請人提供證明資料及借款行為的真實、合法性,告知借款申請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并形成面談記錄。
(五)借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經借款申請人授權查詢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和公積金中心信用檔案,采集其近兩年的不良信息,了解借款申請人個人信用狀況。征信狀況良好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貸款當前不存在逾期;
2.貸記卡當前不存在逾期;
3.貸記卡不存在近12個月內未還最低還款額次數超過6期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4.單筆貸款48個月內不存在連續逾期6期及以上記錄;
5.不存在近兩年內貸款以資抵債等記錄;
6.不存在近兩年內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記錄。
第三十條??公積金貸款初審后,出具初審意見。
(一)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對借款申請人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見,按照規定收存證明資料;
(二)對借款申請人的貸款條件或提供的證明資料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借款申請人補充相關證明資料,進行調查后予以答復;
(三)對不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應當說明原因,退回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貸款復審。對通過初審后的公積金貸款申請進行復審,復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存的證明資料齊全,內容完整、準確,印章清晰;
(二)可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符合規定,數額計算準確;
(三)電子數據與文本資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復審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公積金貸款復審后,出具復審意見:
(一)復審通過的,將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和復審同意意見移送審批;
(二)復審中發現有疑義的,將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退回,要求進一步調查核實;
(三)復審未通過的,應說明原因,退回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
第三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批準。復審通過的,對復審結果進行確認并出具批準意見:
(一)準予公積金貸款的,告知借款申請人辦理相關公積金貸款手續;
(二)有疑義的,將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退回,要求進一步調查落實;
(三)不準予公積金貸款的,應當說明原因,退回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
第三十四條 簽訂合同。公積金中心準予公積金貸款后,應當與借款申請人、受委托銀行、擔保人等有關各方共同簽訂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需借款申請人所在單位代扣還款的,簽訂委托代扣協議。
簽訂借款合同前,公積金中心應當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告知借款合同簽約方有關合同內容、權利義務、還款方式以及還款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三十五條 擔保落實。借款申請人依據公積金中心公積金貸款批準意見、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等,落實公積金貸款擔保手續。
第三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發放。在相關合同簽訂且擔保手續辦理完畢后,公積金中心向受委托銀行出具貸款通知書,并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至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委托貸款基金專戶。
受委托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公積金貸款資金劃入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指定賬戶。其中,購買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的,公積金貸款資金應直接打入購房合同中約定的資金監管賬戶。
第三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辦理時限要求。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齊全的,審核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符合公積金貸款發放條件的,落實擔保后放款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據受委托銀行返回的貸款發放憑證,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明細賬。
第三十九條 異地公積金貸款按照貸款公積金中心政策規定執行,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核異地貸款職工繳存和公積金貸款情況,按相關規定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并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相關信息。除可另附繳存使用明細外,不得隨意要求異地貸款職工提供其他繳存使用證明材料。
因提供情況不實或虛假而造成的異地公積金貸款風險,由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承擔。因審核不嚴造成的異地公積金貸款風險,由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七章 貸款償還
第四十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分期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公積金貸款發放次月起按月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徑還款:
(一)借款人每月還款日前到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窗口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代扣協議的,由借款人所在單位負責每月從借款人工資中代扣并辦理還款手續。借款人工作調動時,原單位須書面通知公積金中心;
(三)借款人指定受委托銀行并提供本人名下一類借記卡的,由受委托銀行按月代扣公積金貸款本息。借款人須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低于當月應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存款;
(四)按照公積金中心的規定,用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內余額對沖還貸;
(五)公積金中心提供的網上還款等其他途徑。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還款方式可采取等額本息還款、等額本金還款、等本等息還款及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還款方式。具體還款方式由借款申請人自主選擇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確。
第四十四條 代扣單位應當按委托代扣協議約定,按時扣收借款人的應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在扣收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當日,將公積金貸款本息劃入公積金中心指定的賬戶。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代扣單位反饋的扣款信息、進賬單及相關單據的當日,登記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明細賬。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積金貸款逾期的,須先行清償逾期罰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再申請提前還款;
(二)采用保證方式貸款的,在提前部分還款時,若縮短公積金貸款年限,重新核定的月還款額高于原月還款額的,應當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并簽訂保證變更合同;
(三)提前部分還款的,應當遵循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單筆最低還款限額等規定。
借款人提前償還組合貸款的,應當同時同比例償還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本息和商業銀行貸款本息。
第四十六條??在提前還款日,按照提前歸還的公積金貸款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遇利率調整,應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計息。
第四十七條 在公積金貸款期內,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有權對借款人的公積金貸款使用與償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借款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的,公積金中心可選用短信、電話、催收函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5日內償還逾期貸款;逾期6期(含6期)以上、催收后5日內未償還的,公積金中心可用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和罰息。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連續6期未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執行期內死亡、被宣告死亡或移居國境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四)由于借款人自身原因,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或損害公積金中心利益的;
(五)其他符合借款合同明確規定違約條款的。
第五十條 依法處分(拍賣、變賣)借款人的抵押物和質物所獲價款按照下列順序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含罰息)、違約金、賠償金等;
(二)采取組合貸款方式借款的,按照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所占的份額,分別依次償還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在清償組合貸款本息時,所獲價款若不足,則公積金貸款應當優先于商業銀行貸款受償;
(三)支付與處分抵押物和質物有關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
(四)支付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僅限于催收費用、財產保全費、公告費、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仲裁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五)償還保證人所代償金額;
(六)剩余金額歸抵押(質押)人所有,退還給抵押(質押)人。如果抵押(質押)人死亡,退還給合法受遺贈人,無受遺贈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處分抵押房屋和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有權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繼續追索不足部分。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在異地公積金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收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及時對異地公積金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異地公積金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公積金貸款催收等工作,配合扣劃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用于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五十三條 在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章??貸款變更
第五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變更。在還款期間內,經借款人申請,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后,可以對原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主要內容包括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抵押人)變更、擔保變更、聯系信息變更和其他變更。除還款賬戶變更、聯系信息變更外,其余變更需無公積金貸款逾期。變更合同未生效前,原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
如辦理組合貸款的,還須經發放商業銀行貸款的合作銀行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業務。
第五十五條??還款賬戶變更。貸款期間內,借款人需要變更原合同約定還款賬戶時,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新的符合要求的還款賬戶,經公積金中心核實確認后進行變更。
第五十六條??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內,當借款人需要變更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時,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公積金中心根據貸款變更當期余額和剩余期限、利率按新的還款方式確定,告知借款人新的還款計劃。
第五十七條公積金貸款期限變更。借款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公積金中心提出公積金貸款期限變更申請,延長或縮短原公積金貸款期限。
公積金中心對變更公積金貸款期限的申請進行審核,對借款人月還款額、家庭月收入、退休年限、個人信用重新進行評估測算,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方能變更。公積金貸款期限變更審核通過后,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簽署關于貸款期限變更的書面協議,并根據其剩余本金、剩余期限、當前公積金貸款利率、還款方式等重新測算月還款額。
采取保證擔保的,變更公積金貸款期限需征得該筆公積金貸款全部保證人的同意。
第五十八條??公積金貸款延期。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其無力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延期:
(一)借款人失業;
(二)借款人或與其有撫養關系的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傷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額醫療費用;
(三)借款人收入明顯下降;
(四)其他規定情形。
在公積金貸款期間內只能申請1次公積金貸款延期。
第五十九條辦理公積金貸款延期,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失業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依職權出具的失業證明或領取救濟金證明等;
(二)借款人或與其有撫養關系的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傷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額醫療費用的,應當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相關診斷證明及費用支付憑證;
(三)借款人收入明顯下降的,應當提供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降低證明或個人所得稅證明;
(四)符合其他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公積金中心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六十條??公積金貸款延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公積金貸款期限;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延長期限與原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30年;
(二)延長期限后,公積金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同時不得超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質物到期日;
(三)當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期限延長之日起,應當按照當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
(四)擔保人同意延長期限。
第六十一條??借款人(抵押人)變更。借款人發生離婚、死亡或宣告死亡及其他規定情形的,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借款人(抵押人)。
變更借款人(抵押人)的,需征得原合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同意,且變更后的借款人原則上應當符合盟市明確的公積金貸款借款人范圍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所購房屋未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的,不能辦理抵押人變更。
第六十二條??借款人(抵押人)變更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協議離婚的,應當提供離婚證和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的公證書。借款人經法院判決離婚的,應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繳存人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且該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證書;
(三)符合其他規定情形的,按照公積金中心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抵押人)變更的,需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涉及變更抵押登記的,變更事項應當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辦妥抵押變更等相關手續后生效。
第六十三條 當保證人喪失擔保資格和能力或抵(質)押物發生減值、滅失時,借款人應當及時通知公積金中心并申請辦理變更擔保業務。變更后的保證人或抵(質)押物須符合本辦法和公積金中心關于貸款擔保的相關要求,并重新簽訂書面擔保合同補充協議。
第六十四條??公積金貸款期間內,借款人通信地址、電話等聯系信息發生變更時,借款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積金中心或通過線上渠道提出聯系信息變更申請,登記變更信息。變更內容涉及抵押人、擔保人的,須經其本人同意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補充協議。
第九章??貸后管理
第六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后,對借款人還貸能力、履約情況、抵押物或質物狀況等進行貸后檢查與風險監測,對風險隱患進行監控、預警、核查,確保公積金貸款資金資產安全。
借款人應當接受公積金中心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或質物變化等情況的核查。借款人的經濟、婚姻、健康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保證人發生重大情況變化影響擔保能力實現,或者抵押物因自然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損毀、滅失、價值減少等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公積金中心,并配合公積金中心采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新的抵押物或保證人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擔保條款的規定,并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
第六十六條 借款人欠繳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且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緩繳的,公積金中心有權采取上浮公積金貸款利率至同期LPR水平或終止借款合同等措施,追回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六十七條 借款人將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后,由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協助借款人辦理注銷抵押(或質押)業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和擔保合同隨之終止。
第六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公積金貸款資產管理制度,對公積金貸款資產實行分類管理,每季度進行風險排查。根據風險程度評估公積金貸款質量,按以下類別進行管理:
(一)正常貸款。借款人積極履行合同,能夠按時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的損失為0。
(二)關注貸款。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公積金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
(三)次級貸款。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靠其家庭正常經營收入已無法保證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公積金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
(四)可疑貸款。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現有擔保方式不足以償還且要造成一部分損失。公積金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五)損失貸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公積金貸款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者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次級、可疑、損失三類公積金貸款均為不良貸款。
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四類公積金貸款屬于逾期貸款。
第六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完整的公積金貸款檔案,并通過貸后檢查及時掌握公積金貸款資產狀況,保證公積金貸款分類資料信息及時、真實、準確、連續、完整、合規,文本檔案應當與電子檔案信息一致。
貸后檢查應當以公積金貸款檔案、借款人、抵押(質)物、保證人等為對象,采用實地檢查、訪談及信息查詢等方式進行。貸后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借款人的貸后檢查。
1.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情況;
2.家庭收入水平變化情況;
3.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4.可能發生的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等。
(二)對抵押(質)物及保證人的貸后檢查。
1.抵押物價值變化情況;
2.抵(質)押權利憑證保管情況;
3.質押權利憑證時效性和價值變化情況;
4.保證人的經營狀況及財務收入情況;
5.其他可能影響擔保有效性的情況。
貸后檢查以抽查為主,可采用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貸后檢查登記制度,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對象、內容及檢查中發現的情況等信息并進行分析。對貸后檢查中發現的可能影響貸款資產質量的情況,應當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并提出相應的預防或補救措施。
第七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催收逾期公積金貸款,逾期貸款的催收覆蓋面應達到100%。同時,做好公積金貸款催收情況的登記工作。催收逾期公積金貸款工作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對逾期1期的公積金貸款,在貸款逾期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催收;
(二)對逾期2期的公積金貸款,通過下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進行催收;
(三)對逾期3期的公積金貸款,應當上門或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網點當面催收,了解逾期原因,實地調查抵押物,必要時可送達律師函并采取法律訴訟手段催收;
(四)對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公積金貸款,應當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及時處置。
第七十一條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后,對仍無法回收的公積金貸款應當按規定進行呆賬認定、核銷。呆賬的認定、核銷應當符合《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公積金貸款管理和風險防范制度。建立健全不良公積金貸款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違法、違規造成的公積金貸款風險或貸款損失,應當逐筆進行責任認定,并依據不同情節和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但因受委托銀行未按委托協議履行職責造成的貸款風險,應當由受委托銀行承擔。
第七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戶一檔”原則收存和管理公積金貸款業務資料的實體檔案和電子數據檔案。
公積金貸款實體檔案應當保管至公積金貸款還清后至少5年,經鑒定無未了事項后可銷毀。公積金貸款實體檔案銷毀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審批、監銷;公積金貸款電子數據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章 違規責任
第七十四條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有權停止支付公積金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擅自改變公積金貸款用途,挪用公積金貸款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公積金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質押權人實現質押權,而借款人未按照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未經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處置抵押(或質押)財產,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將財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設立居住權、出售、轉讓、贈與、重復抵押(質押)等任何方式;
(四)借款人違反本辦法或違反已簽訂的合同約定,與其他人(含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保證人權益的合同(協議),或者有其他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損害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權益行為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和抵押物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六條??合同簽訂各方對抵押物、質物的處理和保證人連帶責任的承擔,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合同約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借款人將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或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可以對挪用或逾期部分款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計收罰息;對公積金貸款挪用或逾期期間未償還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計收復利。
如果挪用和逾期兩種情況并存,則只按照其中額度較高的一種情況計收罰息和復利,不得并處。
第七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各方當事人發生糾紛而事先未在相關合同中約定處理方式的,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在審批、發放公積金貸款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條 各盟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并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